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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小〔202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文件

嘉南小〔2022〕  5号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关于印发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章程(修订稿)》网发给你们。学校章程是学校设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通过此次修订和完善学校章程,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章程(修订稿)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

2022年11月28日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校务办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创建于1996年8月。1997年8月嘉西中心小学并入,设立分校,2004年8月撤销分校。学校历经超越教育”“卓越教育“魅力教育”和谐教育的螺旋式提升,于2014年确立“雅美教育”办学哲学,践行“雅正品行,尚美人生”的办学理念,构建了大风车课程体系,以特色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形成人文底蕴丰富、文化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富蕴路281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年龄的本学区学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德立校、以情治校,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崇尚高雅,向往美好,在潜移默化中塑行怡情,孕育远大的理想,陶冶高尚的情操,追求创新发展的学校教育品质。

发展理念:雅正品行,尚美人生

办学追求:在美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之中,引领雅言,规范雅行,推行雅制,鼓励雅作,培养雅趣,塑造师生美好的人生之旅。

    办学目标: 把学校建设成为管理规范民主、校园文化浓厚、师资结构合理、课程体系完善、德育工作创新、教学工作扎实、办学特色明显、内外合作密切等诸方面和谐发展的人民满意的好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科学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质量的生命线,建成服务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全面实现学校“十四五”发展目标,教育总体实力和区域影响力有所提升。

第七条  学校文化:培育雅致的管理风格、典雅的校园文化、雅洁的校园环境、儒雅的教风学风,形成“雅正品行,尚美人生”的文化精神。

办学特色:紧紧围绕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着力推行素质教育,推进多元文化建设,构建了大风车课程体系,涵育有温度的科技创新之校,培育有风度的丝竹翰墨之园,蕴育有气度的健体益智之地。

校训:厚德、敏行、笃学、博思

校风:求实、求思、乐学、善学

教风:严谨、扎实、民主、灵活

学风:勤奋、自主、合作、创新

第八条  学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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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歌:南苑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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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支部会议决策。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书记室、校长室、副校长室、工会、党务办、校务办、德育室、教导处、总务处和人事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规范“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优化课程设置,改进课堂教学,严控作业总量,提升作业质量,革新评价体系,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计划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每天有充足的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无过重的学业负担。

(三)按国家政府和学校规定,学生可获得各种奖励或享受减免费。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品行良好,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五项管理等制度。

(二)学生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有益活动和德育实践活动以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良好品质。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教师依据学校的培养目标,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课堂教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

(二)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要求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三)进修与培训权。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四)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师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多元发展;职工应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南苑小学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实行竞聘上岗,以岗定酬,以绩取酬。教职员工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循 “严谨、扎实、民主、灵活”的教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侮辱、体罚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级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家长导航团、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全员导师制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相关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特殊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拟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4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法人是学校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办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支部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南苑小学第五届十六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修订